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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2004修正)[失效]

  董事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二)不得成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三)未经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的同类业务;
  (四)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任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董事违反前款规定而获得的利益,股东大会有权作出决定归为公司所有;董事违反前款规定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五条 董事每届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被指控犯罪由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
  (三)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未逾三年的;
  (四)因违法经营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责任人员,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五)受破产清算或因违法被撤销的企业的直接责任人员,所在企业受破产清算或被撤销未逾三年的;
  (六)负有重大债务长期未履行偿还义务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公司限期改正。
  第九十七条 为选举二名以上董事而召集股东大会时,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股东可以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向公司提出累积投票的要求。
  在累积投票时,对于选举董事的决议,每一股份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数目的表决权。各股东可其表决权选举一人或者数人,由得票较多者当选。
  第九十八条 解除董事职务,应由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但股东大会无正当理由在董事任期届满前解除其职务的,被解除职务的董事可以向公司请求损害赔偿。
  第九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当选。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一百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和职权范围内的文件;
  (四)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零一条 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选出副董事长一至二名。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在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代行董事长的职权。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会设秘书。秘书负责董事会的日常事务,受董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应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零四条 召集董事会会议,至迟应在会议召开前十日向各董事发出通知,并载明召集事由。但是,有紧急事由时可以随时召集。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会的决议应有过半数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在表决票数相等的情况下,董事长有决定权。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开会时,应由董事本人出席。但公司章程规定可由他人代理的情形除外。
  董事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董事应依照董事会会议记录承担责任。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董事会表决时,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应将公司章程及历届股东大会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存放于本公司,并将股东名册存放于本公司及其代理机构。股东及债权人持有关证明文件,在指定范围内,有权查阅或抄录。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的决议。

第七章 经理

  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公司可设副经理若干人,副经理由经理提名,经董事会批准后聘任。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在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代行经理职权。
  第一百一十一条 经理任职的限制性条件以及违反该条件的处理,适用本条例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据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具体负责实施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决议;
  (三)拟订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副经理及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任免公司其他管理人员;
  (五)决定公司对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六)列席董事会会议;
  (七)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经理的义务及承担的责任,适用本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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