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八十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以其所认缴的股份金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四)不得在公司核准登记后退股;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通过股东常会和股东临时会行使职权。
  股东常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每次股东大会距上次股东大会的间隔时间不得超过十五个月。
  股东临时会可根据需要召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集股东临时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条例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一时;
  (二)公司累计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以上的两名以上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或者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第八十二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二)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四)决定公司债的发行;
  (五)决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六)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七)选举或者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八)修改公司章程;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股东大会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八项的职权时,应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八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会议。但本条例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召开股东大会,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至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十日通知股东。股东临时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发行无记名股票的,至迟应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就前款事项作出公告。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由出席会议的四分之三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十五条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其表决权的,代理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提交股东出具的载明授权范围的委托书。
  第八十六条 股东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或其他法人的,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第八十七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达不到股份总数过半数时,会议应延期二十日举行,并向未出席的股东再次通知或者公告。
  延期后召开的股东大会,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仍达不到股份总数过半数时,应视为已达法定数额,按实际出席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数额计算表决权的比例达到第八十四条规定的比例时,大会作出的决议即为有效。
  第八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每一股有一表决权,公司章程对优先股的表决权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上应记载所议事项及结果,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九十条 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和决议方法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九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董事会应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
  第九十二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董事可以由股东或者非股东担任。但是,由非股东担任的董事人数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非股东董事的任职条件,由公司章程确定,但不得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九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审定公司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四)拟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盈余分配或者亏损弥补方案;
  (六)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方案以及发行公司债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重要资产的抵押和转让;
  (八)拟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九)决定公司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任免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主管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十一)拟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提出公司的破产申请;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四条 董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二)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委托代表公司;
  (三)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委托执行公司业务;
  (四)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