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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股份有限公司条例(2004修正)[失效]

  依前款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的金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
  第六十四条 公司可以发行记名债券和无记名债券。无记名债券持有人,可以请求将无记名债券改为记名债券。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发行公司债或者再次发行公司债:
  (一)已发行公司债而未募足的;
  (二)对其债务或已发行的公司债有违约或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而且仍处于继续状态的;
  (三)最近三年平均税前利润低于公司同期平均应付债息三倍的。
  第六十六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应当由董事会制作募债说明书。
  募债说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债总额及各种类公司债的金额;
  (三)公司债的用途;
  (四)公司债的利率;
  (五)公司债偿还方法及期限;
  (六)利息支付方法及期限;
  (七)缴纳公司债款的方式及起讫时间;
  (八)公司债发行的价额;
  (九)公司注册资本;
  (十)公司的股份总数及每股金额;
  (十一)公司现有净资产额;
  (十二)公司债的转让办法及可转换债券的转换办法;
  (十三)公司债承销机构的名称;
  (十四)发行有担保债券的,担保人的名称及其担保承诺书。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发行公司债应制作债券。债券由董事长签名,公司盖章,经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后发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债券可以采用书面或证券主管机关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债券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及住所;
  (二)公司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文号及日期;
  (三)证券主管机关核准发行的文号;
  (四)公司债总额、每张债券的金额、公司债利率、公司债偿还方法及期限;
  (五)债券种类;
  (六)记名公司债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七)债券编号、发行日期;
  (八)可转换为股份的债券,其转换办法;
  (九)有担保的债券,应载明担保事项;
  (十)公司盖章和董事长签名。
  第六十九条 公司应备置公司债存根簿。
  发行记名公司债的,公司债存根簿应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债债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公司债总额,每张债券的金额,公司债利率,公司债偿还的方法及期限;
  (三)公司债券发行日期;
  (四)公司债债权人取得债券的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发行无记名公司债的,公司债存根簿应载明公司债的总额、利率、偿还方法、期限、发行日期及债券的编号。
  第七十条 记名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转让。如未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记载于债券,且未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公司债存根簿,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
  无记名债券的转让,债券交付后即发生效力。
  第七十一条 债券的转让,应于证券主管机关指定的场所进行。
  债券交易单位不得低于债券面额。
  第七十二条 可转换成股份的公司债券,公司有义务按公司规定的方法,向债券持有人核发股份。债券持有人对债券是否转换有选择权。
  第七十三条 经持有同次公司债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债债权人的书面请求,公司应当召开债权人会议,讨论有关债权人共同利益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任与公司交涉的债权人代表;
  (二)对公司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提出异议;
  (三)当公司有违法行为时,对公司提起诉讼。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公司债债权人会议,应将会议审议的事项至迟于会议召开前三十日通知公司债债权人。发行无记名债券的,至迟应于会议召开前四十五日将会议审议的事项进行公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应有代表公司债总额过半数的债权人出席,以出席会议的债权人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前款表决权,按每一公司债最低票面金额为一票表决权计算。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章规定擅自募集公司债的,由证券主管机关责令其改正;已经募集公司债的,责令其按照公司债发行金额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返还认购人;登记机关还可没收其非法经营所得,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人民币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七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持有人为该公司的股东。股东按其持有股份的种类和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十九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或者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表决权;
  (二)按本条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份;
  (三)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按其股份取得股利;
  (五)公司解散清算后,按本条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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