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教育工作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问题进行督导;
(五)组织教育督导人员培训,开展教育督导工作的科学研究;
(六)完成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育督导机构设专职督学,具体执行教育督导公务。
专职督学包括主任督学、副主任督学、督学、助理督学。
专职督学按行政干部管理权限任免。
第九条 专职督学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热爱教育事业;
(二)熟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同等学力,有10年以上从事教育工作的经历;
(四)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勤政廉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或者专职督学具有下列职权:
(一)列席被督导单位的有关会议;
(二)要求被督导单位就督导事项汇报工作,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对被督导单位进行调查;
(四)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制止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教育督导工作,也可以聘请一定数量的兼职督学和特约督学参加督导活动。
第十二条 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随机督导。
综合督导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全面、系统的督导。
专项督导是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单项或者几项内容的督导。
随机督导是根据实际情况,对被督导单位进行的不定期的督导。
第十三条 综合督导和专项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督导方案;
(二)下达督导提纲;
(三)组织实施督导;
(四)形成督导结果报告,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通报被督导单位。
随机督导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教育督导机构的安排进行。
第十四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接受教育督导机构的督导,并按其要求做好相应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