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供水用水条例(2004修正)

  供水企业与用户不得擅自变更用水性质。
  《城市供用水合同》的标准格式由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自《城市供用水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开始提供城市供水。
  第四十九条 用户水表由供水企业负责维修和更换,有关费用由供水企业承担。
  供水企业应负责对用户水表之前的城市供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管理和更新改造。
  用户水表之后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由其用户负责维修、管理。
  第五十条 非高层建筑公共蓄水池的业主应委托供水企业每半年对其公共蓄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二次污染。
  高层建筑的公共蓄水池由其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清洗和消毒。
  市水务主管部门及卫生防疫部门应对公共蓄水池的清洗和消毒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 消防用水不得用于非消防用途。
  第五十二条 禁止盗用或转供城市供水。

第五章 水费

  第五十三条 城市供水应按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原则确定水费标准,居民生活用水按保本微利的原则定价,实行分级加价收费,消防、环卫和绿化用水按成本价收费,其他用水合理计价。
  居民生活用水收费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第五十四条 供水企业的供水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百分之八。
  供水净资产利润率为年水费总额减税减供水成本与年供水净资产总额之比。
  第五十五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制定净资产核算办法。
  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由市物价主管部门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每年核算一次。
  第五十六条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会同市水务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净资产利润率确定水价基价。水价基价经市政府核准后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五十七条 供水企业应设立“水费调节基金”,“水费调节基金”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专项用于稳定水价,不得挪作他用。
  供水企业应每年向市物价主管部门和市水务主管部门报告“水费调节基金”的收入情况,并接受市物价部门、审计部门和水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居民生活用水超过基价水费部分的水费,应全额列入“水费调节基金”。供水企业的供水利润率高于百分之八的净资产利润率的,超出部分应全额列入“水费调节基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