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鞍山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

  (一)研究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措施,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
  (二)建立健全人事、财务、物资等管理制度,加强对易发职务犯罪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活动,总结推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经验;
  (四)将发现的本单位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的情况及时报告监察、检察机关并协助查处;
  (五)履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政务公开。行政职能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从事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公开行政职能、职责范围和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以及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投诉途径和处理结果。
  第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行使审判、检察职权中,应当依法实行审务、检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遵守诉讼程序,严格办案纪律,建立相应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一条 国有企业应当实行厂务公开,向本企业职工公开企业的重大问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和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实行办事公开,公开其职责范围、办事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办事纪律以及对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途径和处理结果。
  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对重大公务活动、重点工程建设、大宗商品贸易、重大公共项目开发投资和土地审批等进行专项预防监督。
  第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共投资建设、国有资产管理、人事任免、预算外收入和各种资金管理以及涉及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招标投标活动等,建立相应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对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的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在履行侦查、监管职责中,应当规范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违法责任追究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