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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7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于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后,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居住区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三、删除第十六条。
  四、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地。因城市建设需要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领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在城市公共绿地及其外围二十米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必须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六、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权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树木干径在二十厘米以上、一次十株以上,或者干径在二十厘米以下、一次二十株以上的,必须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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