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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7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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