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2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7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四条。
二、删除第十八条第三项。
三、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以下规定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第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八条第三款、第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七条规定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第十四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