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26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7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的《
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5日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
(2004年9月25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全省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发包方应当依法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期限不足法定期限的,应当延长至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