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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3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1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

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处罚权限规定的决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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