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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2004)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1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7日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工程建设监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删除第十四条第一项中“以及具有岗位证书的监理助理员”等文字。
  三、删除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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