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

  (四)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提交请求书和有关证据。涉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的,还应当提交由国家专利管理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事人请求,对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进行调解:
  (一)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纠纷;
  (二)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三)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的奖励和报酬纠纷;
  (四)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
  前款第(四)项所列的纠纷,专利权人请求专利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提出。
  第二十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专利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及有关内容保密。
  第二十七条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由所在地专利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八条 专利管理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查处涉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二)对涉案产品进行抽样取证;
  (三)现场检查、摄录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设施;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对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物品和设施,依法登记保存;
  (五)查阅、复制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合同、帐簿、标记等资料;
  (六)调查与假冒他人专利行为或者冒充专利行为有关的活动。
  专利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假冒他人专利行为和冒充专利行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第二十九条 专利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参与和专利有关的经营活动的;
  (二)侵犯当事人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的;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