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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

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4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04年12月17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22日  

苏州市专利促进条例

(2004年11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制定 2004年12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鼓励和支持发明创造及其推广应用,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与专利促进工作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专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与本地区经济、科技发展相适应的专利发展战略,建立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和专利评价制度,培养和引进高层次的专利人才。
  第四条 市专利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县级市、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在市专利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利管理工作。
  科技、经贸、对外经贸、公安、海关、工商、新闻出版、文化广播电视、教育、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促进工作。
  第五条 按照财政预算分级设立专利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或者在本行业中具有先进性的专利申请、保护和推广应用。
  第六条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进行发明创造并申请国内外专利。尊重和保护非职务发明创造。鼓励和支持引进、实施、转让专利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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