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2日 实施日期:2009年4月2日)废止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7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7月16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
徐州市食品摊贩卫生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四条第一款中“对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作检查”等文字。
二、将第十条修改为:“食品摊贩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
“食品摊贩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期间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治愈后,须取得健康证明方可重新开业从业。”
三、将第十一条修改为:“食品摊贩营业时,必须在明显位置张挂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健康证明,人员与证、照应当相符。”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食品摊贩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未取得健康证明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