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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9号)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经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8日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9月23日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徐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对《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办完用地手续,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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