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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2004)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4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0月2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的决定

(2004年9月29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二、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江宁区、六合区的禁放范围由区人民政府划定。”
  三、第四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容、工商行政、环保、交通、安监、质量技术监督、供销、教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禁止燃放工作。”
  四、第十四条修改为:“逢重大庆典和节日,可以在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按照限定的时间、地点,燃放限定品种的烟花爆竹。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本决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南京市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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