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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2004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市城镇房屋权属登记条例》等20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9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9日)修改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
(1995年11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6年4月1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04年7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南京城墙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南京城墙,系指明代都城墙,包括现存城墙(含城门)、城墙遗迹及城墙遗址。
  南京城墙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具体范围由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国家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城墙,以及城墙保护范围、城墙建设控制地带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墙。
  南京城墙保护委员会负责南京城墙保护和管理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京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各区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南京城墙的日常保护工作。
  规划、土地、园林、公安、建设、工商行政等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南京城墙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南京城墙的义务。
  第五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和《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南京城墙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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