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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2004)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28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需要利用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摄制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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