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32号)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由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28日通过,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20日起施行。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8日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4年7月28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南京城墙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需要利用城墙进行营利性、资料性电影电视拍摄的,摄制单位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报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