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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五条 权力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部分委员;
  (二)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任免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副主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三)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四)根据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通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其他应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
  第六条 行政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
  (一)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提名,决定任免个别副市长、副区县(自治县、市)长;
  (二)根据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
  (三)根据区县(自治县、市)长提名,决定任免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局长、主任。
  第七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
  (一)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决定任免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二)根据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决定任免人民检察分院检察长,任免人民检察分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四)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任免人民检察院在监所、林区、工矿等设置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五)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批准任免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第八条 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的下列人员由区县(自治县、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一)根据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法院院长提名,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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