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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7月27日 实施日期:2007年9月1日)修改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9号)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已于2004年5月30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日

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工作条例

(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行使任免权,规范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辞职,撤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以及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等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
  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在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负责有关决定任免、任免、批准任免等事项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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