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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操作规程和职业道德规范,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索取财物和刁难死者亲属。
  第十七条 陵园或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

第三章 殡葬用品管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生产、销售场所以外从事殡葬用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殡葬用品主要指棺木、冷藏棺、寿衣(裤)、花圈、丧罩、墓碑、青纱等物。禁止生产、经营封建迷信殡葬用品。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民政、工商、建设、环保、卫生部门予以制止;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由监察、建设、民政等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迁入陵园或公墓埋葬。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向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或者骨灰存放的,由民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限期迁入陵园或公墓埋葬。
  墓穴占地面积超过市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二条 殡葬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殡葬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失职,给丧家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索取财物或乱收费的,必须退赔。
  第二十三条 对拒绝、阻碍殡葬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侮辱、殴打管理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在丧葬活动中不遵守本条例的,除按本条例给予处罚外,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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