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已经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
2004年6月3日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殡葬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0日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第十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30日重庆市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和《
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殡葬活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坚持改革土葬,有步骤地推行火葬,节约殡葬用地,规范殡葬行为,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的方针。
第四条 县民政部门负责全县殡葬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殡葬事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安、工商、国土、卫生、监察、交通、林业、建设、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殡葬事务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宣传殡葬改革,引导公民文明节俭办理丧事。
第七条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宗教教职人员死亡后,可按宗教习俗安置处理遗体,但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