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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7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0日起施行。

                            2004年10月26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停止执行《江苏省法律

援助条例》等8件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的决定

(2004年10月22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停止执行以下8件地方性法规中的行政许可事项的有关规定:
  一、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
  1.第九条第一款有关“其他组织设立法律援助组织,应当报经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同意”的规定;
  二、江苏省邮政条例
  2.第三十条第(五)项有关“制作、经营集邮品应经省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三、江苏省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条例
  3.第七条、第九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关“从事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员的资格认可”的规定;
  四、江苏省海岸带管理条例
  4.第二十一条有关“海岸带基本建设项目之外的开发利用项目应经海岸带行政主管部门审查许可”的规定;
  五、江苏省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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