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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

  第十九条 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时限:
  (一)设定登记、权属转移变更登记,从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因集中办理需要延长的,经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二)非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更正登记和土地房屋抵押权登记,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三)注销登记,从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条 商品房的楼梯间、电梯井、公共门厅、公共用房、管理用房等,因设计和结构要求且国家房产测量规范规定不计算建筑面积的共有建(构)筑物等,其权属归全体业主所有,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其记载于房地产权证附记栏和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簿中。
  第二十一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时,应当查验并收回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换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房屋核准登记时间以原核准登记日期为准。
  第二十二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可以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补发。申请人要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在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前限制土地房屋权利的,除依法协助司法机关执行外;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同意申请人的要求。
  第二十三条 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权利人持有效证件及书面申请,向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灭失补正登记;
  (二)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房地产登记薄的记载出具核查证明;
  (三)权利人持核查证明在市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刊登上地房屋权属证书灭失的声明;
  (四)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权利人提交的已在媒体上声明灭失的证明材料,在土地房屋所在地及媒体上作出补发公告;
  (五)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由土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有异议的,待异议依法解决后,补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
  补发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应当加盖“补发”字样的印章,原土地房屋权属证书自补发新的土地房屋权属证书之日起作废。
  第二十四条 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记载的土地房屋权利人、权利范围、是否设定他项权、异议情况及权利是否受到限制等信息应当依法公开查询。
  第二十五条 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记载应当与房地产登记簿等登记档案的记载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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