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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修正)

  (六)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管理开发区新建区域的房产、市政和园林绿化;
  (七)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项目、科技开发项目,负责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推荐工作,确认享受优惠待遇的单位;
  (八)协调开发区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土地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九)指导、监督、协调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的派出机构、分支机构的工作;
  (十)在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处理开发区的有关涉外事务;
  (十一)对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指导监督,保障经营自主权,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十二)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开发区管委会按照精简高效、政企分开的原则,设立必要的职能机构,依法管理开发区有关行政事务。
  第十条 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等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或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第十一条 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或派驻监管人员,办理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开发区设立机构应征得开发区管委会同意,并经有关机关审批。
  第十三条 开发区管委会、有关行政机关在开发区设立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应当简化办事手续,公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章 开发建设

  第十四条 开发区管委会应当根据招商引资、土地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协调推进的原则,按照批准的规划和目标,有计划地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开发区内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设计方案和初步设计由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规划要求依法审批。
  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手续,查处规划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 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土地确权发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土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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