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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2004修正)

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
(2000年9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
  第三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建设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扩大出口贸易和企业技术改造的工业项目及科技型项目。鼓励投资者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基础设施。
  第四条 开发区应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开发区的能源、交通、环保设施和其他公用设施应纳入市级相关计划,优先安排,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五条 开发区应根据改革开放的需要进行改革试验,坚持精简、高效、统一和有利于开发的原则,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惯例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造和维护良好的投资环境。
  第六条 开发区内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投资者的资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并授权开发区管委会代表市人民政府对开发区进行管理。
  第八条 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市人民政府有关命令、决定;
  (二)编制开发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按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并实施开发区的行政管理规定;
  (四)负责开发区的法制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行政执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管理开发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审计、建设、环保等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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