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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0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11月25日经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1月25日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第(五)项修改为:“管理开发区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监察、审计、建设、环保等行政工作。”
  二、第八条第(八)项修改为:“协调开发区税务、工商行政管理、规划、土地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作。”
  三、第十条修改为:“开发区的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民政、计划生育等工作,由所在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管理或委托开发区管委会管理。”
  四、第十六条修改为:“开发区内的土地征用、农用地转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用地计划编制、土地确权发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办理。”
  五、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委托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土地管理的有关具体工作”,作为第十六条第二款。
  六、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开发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在所在地设置会计账簿,按有关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及其他报表,依法接受开发区海关、税务、外汇、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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