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告
(第15号)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7月21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5日
苏州市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
(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制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处理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保护中小学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或者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内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以下简称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保障学生人身安全,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学校依法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
第五条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及时。
第二章 伤害事故的预防
第六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学校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学校安全管理和伤害事故预防的工作制度,监督学校落实预防伤害事故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