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已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