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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8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八条第四款修改为:“捕捞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
  二、将第十九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使用已禁止的渔具、捕捞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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