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79号)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2004年8月20日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
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和新机具,应当坚持试验、示范、培训、推广的程序。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其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推广涉及人身安全、环境保护和具有地区适应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向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备案。
“农业机械推广实行推广责任制,推广者应当对推广后果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