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朝鲜族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继承和弘扬朝鲜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各民族文明发展的一切成果,不断推进朝鲜族教育的创新,以适应自治州经济、社会、民族发展的需要。
第五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妨碍朝鲜族教育,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朝鲜族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积极推进朝鲜族教育改革与发展,优化教育结构,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构建终身教育体系。
第七条 自治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朝鲜族教育工作。
自治州自治机关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朝鲜族教育工作。
第八条 自治州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 办学形式
第九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办学,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体、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第十条 朝鲜族基础教育实行由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市)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决定朝鲜族教育的发展规划、各级各类学校的学制、教学用语和招生办法。
第十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应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逐步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发展高等教育,培养各类朝鲜族人才。
第十三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为朝鲜族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或者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殊教育班。
第十四条 朝鲜族人口在当地总人口中较少、单独设立朝鲜族学校有困难的可以举办民族联校,设立朝鲜族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