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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2004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17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

(1994年2月5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4月22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根据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和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族教育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朝鲜族教育事业,提高朝鲜族的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保障朝鲜族教育的优先发展。
  第三条 朝鲜族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和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发函朝鲜族教育事业,应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同民族政策相结合的原则,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进步需要的合格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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