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运输车辆在农村公路超限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其承运人应当在起运10日前按照下列规定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一)在本区、县(市)行政区域内运输的,向区、县(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跨区、县(市)运输的,向市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承运人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时,除提交书面申请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和证件:
(一)货物名称、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总体轮廓图;
(二)运输车辆的厂牌型号、自载质量、轴载质量、轴距、轮数、轮胎单位压力、载货时总的外廓尺寸等有关资料;
(三)货物运输的起讫点,拟经过的路线和运输时间;
(四)车辆行驶证。
第八条 公路管理机构接到承运人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在7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
公路管理机构对承运人超限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计算行经路线的公路、桥梁的承载能力,制定通行方案;超限运输的车货总重量超过桥梁的承载能力时,还应当制定加固方案,并与承运人签订通行的有关协议。
第九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制定的加固方案,对桥梁等进行加固,保障超限运输车辆安全行驶。
第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进行桥梁加固、护送超限运输车辆、修复因超限运输车辆通行损坏公路、桥梁等设施所需的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第十一条 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农村公路时,应当签发《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二条 运输车辆应当凭《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批准的时间,在指定的公路上行驶。
超限运输车辆的型号和运载的物品,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载明的内容相一致。
第十三条 任何人不得涂改、伪造、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第十四条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在农村公路的桥梁、隧道及渡口设置限载、限宽、限高标志。
第十五条 四级公路、等外公路和技术状况低于三类的桥梁,不得进行超限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