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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2004修正)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6号)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已由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2004年1月14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5月28日批准。现将修正后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6月26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1988年1月11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8年7月21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8月20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和1997年9月26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关于批准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关于修订〈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的决定》修订 根据2004年1月14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和2004年5月28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朝鲜语文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推动朝鲜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及其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延边朝鲜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朝鲜语言文字是朝鲜族公民行使自治权利的主要语言文字工具。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通用朝、汉两种语言文字,以朝鲜语言文字为主。
  第三条 自治州自治机关在朝鲜语言文字工作中,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朝鲜族公民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促进朝鲜语言文字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设立朝鲜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其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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