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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规定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第124号)


  《哈尔滨市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石忠信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哈尔滨市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规定

  第一条 为打击窃电行为,维护供用电秩序和电力安全运行,保障供电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内对窃电行为的预防和查处工作。
  第三条 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应当实行综合治理,坚持预防为主、防范与查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作。
  区、县(市)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窃电行为预防和查处工作。
  第五条 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有权向电力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供电企业举报窃电行为,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为其保密。
  第六条 供电企业应当加强防范窃电技术的研究开发,采用和推广防范窃电的技术和装备。
  第七条 供电企业安装和使用的用电计量装置,应当经法定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并加封。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周期对用户的用电计量装置进行更换。
  第八条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禁止有下列以非法占用电能为目的的窃电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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