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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权限

  第五条 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按照下列分工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
  (一)市监察部门负责处理对区县(市)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及其局级领导人员和其他重要、复杂问题的投诉;
  (二)区、县(市)监察部门负责处理对本级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处级以下(含处级,下同)工作人员的投诉;
  (三)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负责处理对本部门、本单位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和本系统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
  市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对本条(二)、(三)项所规定投诉案件直接调查处理,也可以将有关投诉案件交区县(市)监察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监察机构处理。
  第六条 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在办理行政效能投诉案件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投诉人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以及其他材料,并就所投诉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要求与被投诉人相关的单位或者个人协助、配合调查;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纠正违反“首问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失职追究、否定报备、无偿代办”等制度的行为;
  (四)责令被投诉人停止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的指示、决定、命令的行为,并可以直接给予其通报批评;
  (五)要求被投诉人对其造成的损害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章 投诉

  第七条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按照管辖规定向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投诉:
  (一)擅自脱岗、离岗的;
  (二)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要求和意见置之不理的;
  (三)办事超过规定时限或者有意拖延的;
  (四)对应当制止和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的;
  (五)其他违反《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可以采取当面、信函(书面或者电子邮件)、拨打投诉电话等方式。
  第九条 投诉人进行投诉,应当有明确的投诉对象,投诉内容应当具体、客观、真实,并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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