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2010)(发布日期:2010年2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2月23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05]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哈尔滨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0五年一月四日
哈尔滨市行政效能投诉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认为本市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有违反《
哈尔滨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的行为的,均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实行首问责任、限时办结和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等制度,坚持教育与惩处、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部门组织实施。
市、区、县(市)监察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含同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法接受行政机关委托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下同)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监察部门或者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和职责分工,负责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
市监察部门对本市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进行督查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