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院不低于45%;
(三)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低于40%;
(四)高等院校不低于40%;
(五)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低于30%;
(六)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低于20%;
(七)市区干道不低于25%;
(八)其它各项建设工程不低于25%。
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应当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按所缺绿化用地面积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市财政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统一安排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第十七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绿化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并列入建设的总投资中。
第十八条 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有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绿化指标。
第二十条 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当和建设工程的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完成绿化的时间不得迟于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边建设边交付使用的居住区,已使用的房屋周围的绿化,应当在第二个年度绿化季节完成。
第二十二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苗圃、花圃、草圃的建设,苗圃、花圃、草圃的用地的总面积不得少于建成区面积的3%。
第二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城市绿化管理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游园、广场街路等绿地由市、区园林管护单位负责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公园、游园,由该单位负责管理;铁路、公路、河道和风景名胜区的绿地,由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二)居住区绿地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日常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