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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
*注:本篇法规已被: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长春市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4月12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2日)修改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5号)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已由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经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4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2004年12月16日

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5年1月25日经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1995年4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9月26日长春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14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长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10月28日长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2004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居民身心健康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地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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