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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

  第八条 申请认定知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使用并授权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本条例所称商品合服务,下同)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市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和售后服务优良、稳定;
  (三)商标所标示的商品近两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等具有一定规模,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市同行业中领先;
  (四)该商标在本市或域内外市场上具有较高信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五)商标所有人、使用人注重对商标的使用、管理和保护,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第九条 知名商标的申请和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吉林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按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二)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为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推荐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相关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考察,并组织相关公众进行评价,形成审核意见。
  (四)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市知名商标评审委员会成员中确定不少于15人组成知名商标评审组。知名商标评审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对申请认定的商标进行评审,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知名商标评审组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形成评审意见。
  (五)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知名商标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知名商标进行认定。被认定为知名商标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吉林市知名商标证书》和牌匾,并公告;未予认定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书面通知推荐单位及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知名商标的评审、认定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两次。
  第十条 知名商标的价值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中介组织评估认定。
  第十一条 知名商标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保持知名商标称号的,应提前3个月重新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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