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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消防管理办法

  (一)制定并督促村(居)民履行消防安全公约,督促辖区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村(居)民消防安全意识;
  (三)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建立和管理义务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器材,组织扑救初起火灾。

第四章 消防规划与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集镇总体规划中应当有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车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建设等内容。
  集镇总体规划中没有消防规划的,上级人民政府不得批准。不符合集镇消防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第二十三条 集镇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道路、水源、通信等其他公用设施同步建设和管理。
  农村供电、供水、道路建设和房屋改造应当考虑消防安全需要。
  第二十四条 农村应当充分利用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因地制宜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天然水源、集镇供水不能满足火灾扑救需要的,应当建设消防水池。
  第二十五条 出售、租赁、承包建筑物或者场所时,当事人应当就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建筑物、场所出租后的消防管理由承租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 生产、使用、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设立在农村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应当依法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并做好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完整、有效。
  第二十八条 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其住宿部分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并且有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经营场所与住宿场所为一体的建筑内,不得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危险物品。
  第二十九条 人员密集场所营业或者使用期间,疏散通道应当保持畅通,安全出口严禁上锁,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应保持完好并严禁覆盖、遮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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