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二十四、长春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人事行政部门对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实行《人才中介许可证》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删除。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由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五、长春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九条“市、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乡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由所在地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当由所在地县(市)、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报市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经审批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由审批部门发放《职业介绍许可证》。非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凭《职业介绍许可证》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修改为:“设立职业介绍机构,须提出申请,并按下列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一)设立公益性事业组织职业介绍机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报同级编制管理部门批准后,到劳动行政部门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二)设立公益性非事业组织职业介绍机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三)设立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到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后,按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十七条“农村和外地劳动力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到用工当地市、县(市含双阳区,下同)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办理劳务许可手续。用人单位凭市、县(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签发的劳务许可手续,为进入我市城镇务工的农村和外地劳动力到用工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人口手续。”“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招用农村和外地劳动力的行业和工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删除。
  第二十一条“职业介绍机构和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用人广告,应当经市、县(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的审查同意。”“广告发布者应当凭市、县(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的审查意见受理。”删除。
  第二十四条“实行《职业介绍许可证》年检制度,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年检。”“《职业介绍许可证》不得转借、涂改、倒卖、伪造。”删除。
  第二十五条“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专职工作人员,应当经市劳动力市场管理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工作。”删除。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的,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不按照规定发布用工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删除。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