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江苏省委组织部、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印发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人发[2004]32号 2004年12月13日)
各市、县委组织,各市、县人事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事业单位“建立考试制、推进聘用制、扩大代理制、试点职员制”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我们制定了《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意见
一、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规范、公正的用人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工作,保证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根据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制定本意见。
二、本省内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并进行了事业法人登记的事业单位(不论是否推行了人员聘用制度),新进人员(含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岗位)必须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进行。
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三、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四、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事权划分应当坚持党委、政府部门宏观管理与充分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实行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综合管理、政策指导、审核备案和监督纠错等工作。
五、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应当根据民主和多方参与的原则,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听取和吸收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聘用工作组织,具体负责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
六、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应当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内,根据工作需要、空缺岗位的要求和招聘程序进行。
七、公开招聘工作的基本程序为:(一)编制并报批招聘计划;(二)在政府人事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招聘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五)考核;(六)体检;(七)公示;(八)聘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