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未按要求提交文件资料的,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第四章 占有产权登记
第九条 申请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需在申请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前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申办产权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4.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资本出资人还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验资报告,其中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还应提交经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报告;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条 企业持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办注册登记,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领取新设企业产权登记证,同时提交新设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第十一条 已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应通过一级企业向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占有产权登记,并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
2.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
3.企业章程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4.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上一年度财务报告;
5.出资人为企业法人单位的应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中国有出资人还应提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6.产权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产权登记机关核准企业占有登记后,向企业发放产权登记证,一级企业以及涉及到的出资企业可将产权登记机关核准后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留存备案。
第五章 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三条 企业名称改变的,应当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变动登记后30日内,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
第十四条 企业组织形式及级次、国有资本额、国有资本出资人、国有资产产权等发生变动的,应当自企业出资人或者有关部门批准、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前,通过一级企业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变动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