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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的通知

江苏省国资委关于印发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的通知
(苏国资[2004]293号 2004年12月9日)


省各有关部门、各省属企业、各省辖市国资监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改进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国资委制定了《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规则


  为了加强我省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全面掌握企业国有资产分布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资发产权〔2004〕3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也是企业的资信证明文件。产权登记证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各级产权登记机关审核颁发。
  第二条 我省各级各类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所投资设立的企业,设置国有股权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其中包括国资委列名监管企业和政企、事企尚未分开的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均应依照本规则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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