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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暂行办法

  (三)个人实际负担是指医疗费用通过相关渠道报销后,由个人实际支付的部分。
  (四)医疗救助金本年度内起付救济线为500元。
  起付救济线和最高补助额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进行调整,经市政府批复后,全市统一执行。
  第六条 医疗救助资金来源:
  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和社会筹集等多渠道解决,各级财政都要安排农村医疗救助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城市居民的医疗救助资金,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以及原大厂区、原浦口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分担;江宁区、溧水县、高淳县以及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由本级财政负担。农村居民的医疗救助资金,由各区县财政负担。对负担较重的困难区县,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 医疗救助资金管理:
  医疗救助资金要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专项管理,专款专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医疗救助提供捐赠、资助,所提供的捐赠资助纳入社会保障资金专户,统筹安排。
  市级财政根据市民政局编制的用款计划,按季预拨各区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区县级财政按照本级民政部门编制的用款计划,按月拨付医疗救助资金。
  各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定期审计和监督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一)一类人员。凭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大重病医疗费用单据等,直接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
  (二)其他人员。由户主或受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单据(有医保的凭医保定点医院的医保结算凭据,未参加医保的凭二级以上医院的原始单据);
  2、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保障金领取证);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出调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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