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地费必须纳入预算内管理,专款专用,列收列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具体使用办法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耕地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收取标准:
(一)一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3—15倍;
(二)二级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耕地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12倍;
(三)蔬菜生产基地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市区的为该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其他为10倍。
第十九条 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下列范围:
(一)新的基本农田的开发建设;
(二)基本农田的规划、划定和保护;
(三)中低产田的改造;
(四)基本农田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五)蔬菜生产基地的基础设施建设。
造地费的使用由市、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计划、财政等部门负责编制列支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的使用,由蔬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土地、计划、财政等部门提出新菜田开发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建设,逐年增加对基本农田资金投入,除造地费和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外,土地出让金不低于10%的比例和耕地占用税均应当用于新的基本农田开发建设和保护。
第二十一条 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主要用于城市中远郊建立新蔬菜生产基地。近期将要占用的菜田不再投放新菜田开发建设基金。
第二十二条 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其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基础设施的补偿费由原投资方按投资比例收回,并重新用于基本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三条 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将耕地转为非耕地;
(二)建窑、建坟和非农业生产性建房;
(三)擅自挖沙、采石、采矿、取土;
(四)擅自倾倒垃圾、堆放固体废弃物;
(五)毁坏水利、水土保持设施和农田防护林,排放对农田有害的污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