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申请医疗救助程序:
(一)一类人员。凭城乡低保金领取证、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的大重病医疗费用单据等,直接到区县民政部门办理。
(二)其他人员。由户主或受其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1、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诊断和诊治证明,已支付大病重病的医疗费用单据(有医保的凭医保定点医院的医保结算凭据,未参加医保的凭二级以上医院的原始单据);
2、医疗费发生期间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证明(城乡低保对象提供保障金领取证);
3、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证明;
4、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接到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对基本符合条件的,填写《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大重病医疗救助申请表》,并提出调查意见,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核。
(四)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上报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区、县民政部门审批。
(五)区、县民政部门收到审核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在规定限额内发给医疗救助金。
第九条 申请医疗救助时,一、二类人员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1000元以上;三类人员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一般应累计到2000元以上;确有困难和特殊情况的可以简化手续,随时办理,但每月只能申请一次。
第十条 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须到二级以上医院或医保定点医院就医,医疗费用必须是本年度内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
第十一条 各类医院要根据市物价局、卫生局等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宁价费〔2002〕238号)要求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对低保对象就医的有关优惠减免政策。
第十二条 不属于医疗救助的范围:
(一)工伤、交通、打架、斗殴、酗酒和赌博等引发的事故致伤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擅自到非二级以上医院或非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
(三)凡不属于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物、药械和治疗、检查等费用。
第十三条 申请人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不予救助。对骗取救助金额如数追回,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区县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援助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再就业实施办法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2005年1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体帮扶救助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就业再就业援助制度和工作机制,切实帮助困难群体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实现就业再就业,结合实际,现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一户有2人以上下岗失业的双下岗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
二、实施政府购岗援助就业再就业。对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的就业困难人员,并依法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办理社会保险、按月支付不低于我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工资的用人单位,均给予岗位补贴,符合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个险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