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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南京市城乡困难家庭教育救助制度的实施办法(暂行)》等6个文件的通知

  6、凡按居住所在地教育部门安排的民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借读费。资金由市、区县财政负担。
  (二)关注困难重病的教师,送去政府关心和社会温暖
  每年集中开展一次对生活困难的生重病的教师慰问活动。慰问经费由市级教育部门负担。

南京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费用减免制度实施办法(暂行)

(南京市卫生局、南京市财政局、南京市民政局 2005年1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困难群体帮扶救助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慈善门诊和惠民医院建设,切实解决好社会困难群体看得起病、住得起院、吃得起药的问题,达到真正惠民、真心惠民的目的。
  二、政策规定
  1、救助的对象
  慈善门诊救助对象是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居民、二等乙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和60周岁以上老人。
  惠民医院救助对象是指由民政部门认定核准的全市范围内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中原则上没有享受有关医疗保障待遇的,并确有病需治疗的人员。
  2、救助的范围
  救助的范围是救助对象的常见病、多发病等基本医疗。
  3、救助对象的认定
  符合慈善门诊救助对象的患者在慈善门诊就诊应当持有所规定的有效证件,慈善门诊应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减免。
  符合惠民医院救助对象的患者凭低保证和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后发放的医疗救助卡(医疗救助卡需定期核查确认)在惠民医院就诊,惠民医院应给予相应的医疗费用减免。
  4、有关减免、优惠标准
  慈善门诊救助主要包括:
  (1)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门诊治疗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大型医疗设备(含CT、核磁共振、DSA、ECT、彩色B超、PET等)检查按规定标准减免30%;住院治疗的,其住院诊疗费、床位费减半收取。
  (2)持有劳动保障部门发放的《再就业优惠证》的居民、二等乙级及以上伤残军人凭《革命伤残军人证》、60周岁以上老人凭《南京市老年人优待证》免普通门诊挂号费。
  惠民医院救助主要包括:
  (1)五免: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免收普通门诊诊疗费、免收门诊治疗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免收住院诊疗费;免收医院基本医疗护理费。
  (2)五减半:床位费减免50%(干部病房、特需病房、监护病房除外);检查费减免50%(门诊、住院);住院治疗费(治疗项目中的材料费另收)减免50%;手术费减免50%;放射费减免50%。
  (3)三优惠:一是药品价格在物价部门核定的基础上零售价下降8%,让利于患者;二是因病致贫的特困患者视实际情况,将给予更多的医疗优惠;三是对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低保家庭的患者,医疗费用结算按一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定额标准和自付比例等规定执行。
  其他医疗救助:
  符合条件的城乡低保对象从事饮食服务等个体职业需要健康体检的到指定的医疗卫生单位免收体检费。
  三、慈善门诊和惠民医院的建设
  根据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全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均须设立慈善门诊。
  惠民医院确定的原则是“优质、节约、有效、便捷”。目前,南京市已设立4家惠民医院,分别是南京市惠民医院(南京市红十字医院)、南京市第二惠民医院(南京市建邺医院)、南京市第三惠民医院(南京市浦口医院)和南京市惠民中医院(南京市江宁区中医院)。
  相关医疗机构要加强和完善惠民医院和慈善门诊的建设。惠民医院建设初期,市区财政、市区卫生主管部门给予一定的投入,添置必备的医疗设备,改善医疗条件。
  四、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经费保障
  城乡困难居民就医所减免的医疗费用应坚持医院负担和市、区(县)财政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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