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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市优化投资环境规定[失效]

  (一)履行公务时要求企业派车接送,接受企业宴请,提出购买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行为;
  (二)向企业摊派钱物,或者为企业指定中介、商业保险等服务;
  (三)强迫企业订购书刊或者音像制品;
  (四)要求企业报销不属企业开支的费用,索取或者收受企业财物;
  (五)利用职权向企业借款、借物,推销商品,或者强迫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以招商引资或考察等为名,要求企业出资或陪同旅游观光;
  (七)未经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核定,以组织企业参加各类评比、培训、学习为名,向企业收费或变相收费;
  (八)利用职权要求企业提供招商引资证明;
  (九)为单位、个人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在其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得任意设定行政限制行为。企业或者个人的行为,凡是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明文禁止的,不受行政机关追究。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公平对待各类市场主体。
  第十七条 外商企业的工作和生活用车,凡手续齐备的,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要及时核发证照。持有外国或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驾驶证的投资者,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驾驶证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投资者车辆正常行驶时,不得拦阻检查,更不能随意扣留。投资者轻微违章只纠不罚。
  第十八条 外商企业在市区内向本市有关行政机关求助的,该机关应及时(紧急情况在20分钟内)赶赴现场并视情处理;如在外地遇紧急情况向本市有关行政机关求助的,该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与当地相关部门联系,如有必要,应尽快赶赴当地,帮助其解决困难。

第二节 审批办证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应当在集中办证场所免费提供《办事指南》。《办事指南》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批项目和依据;
  (二)申请条件;
  (三)申办程序;
  (四)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份数;
  (五)办结时限;
  (六)收费标准及依据;
  (七)申请书示范文本;
  (八)投诉、监督方式;
  (九)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条 接待咨询投资、申请办证事项的工作人员,对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咨询事项,应予以答复;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书面材料的,应当提供;对不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告知咨询人向有关行政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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